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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类电气设备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5/7/730

隔爆外壳材质
1 采掘工作面用电气设备( 包括装在采煤机、装岩机、输送机等机械上的电气设备)的外壳须采用钢板或铸钢制成。其他零部件或装配后外力冲击不到的及容积不大于 2 000 cm ³的外壳,可用牌号不低于 H T 250 灰铸铁制成。但电动机除机座须采用钢板或铸钢制成外 ,其他零部件亦可采用 HT250 灰铸铁制成 。
2 非采掘工作面用电气设备的外壳 ,可用牌号不低于 H T 250 的灰铸铁制成。
3 炯室专用 电气设备外壳材质不受 C l. 2 条的限制。
4 外壳容积不大于2 000cm “ 时,可采用非金属材料制成。但不允许直接在非金属外壳上制作紧固用螺纹( 出线 口除外)。

设备的直接引人
电气设备符合下列两项条件时,允许采用直接引人方式:
a) 正常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
b) 电气设备的额定功率不大于 250 W ,且电流不大于 5 A ,

3 电气设备接线盒内或直接引人的接线端子部分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 GB 3836.3的有关规定。

4 设备的螺纹隔爆接合面须有防止 自行松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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